淺談行政訴訟中的專利有效性:被國知局無效的專利,還能用于維權嗎?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fā)布時間:2021-03-25 16:55:13

中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一樣,也采用“民行二元程序”,即授權確權的行政程序和判斷侵權的司法程序相互獨立。
同時,我國也遵循著TRIPS協定的司法審查原則,即對于行政機關的裁決,提供給當事方司法審查機會。當事方如果對國知局所做的決定不服,可起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國知局做出的無效決定。
可見,對于國知局已做出的專利無效決定,并不是完全無法用于維權。
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如果在國知局宣布專利無效的決定書記載的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專利權人沒有向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國知局做出的專利無效決定生效,無法用于維權。
2、規(guī)定時間內,專利權人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專利效性如何,如何看待這種情況下的專利有效性?
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
雖然已提起訴訟,被訴決定尚未生效,專利權此時并非無效。但此時專利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專利維權存在程序障礙。
實踐中,無論是司法程序,還是行政專利投訴,如果專利已被無效,基本無法得到有利的裁決。
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guī)定:“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在專利已被國知局無效的情況下,即使權利人提起行政訴訟,也無法在收到撤銷決定的生效判決前,通過民事訴訟進行維權。
“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設計,旨在克服現行法律框架上存在的專利訴訟周期長的問題。二審終審制當事方還可提起上訴,拿到最終生效判決的耗時會更久。這就導致在較長的時間內專利的有效性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
在實踐中,處于這種狀態(tài)下的專利,在案件受理階段,就會出現問題。
專利侵權的行政投訴程序,《專利行政執(zhí)法操作指南(試行)》2.3.4.3的規(guī)定,專利被宣告無效后,管理專利的部門可告知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請求人不撤回的情況下,管理專利的部門應當作出駁回處理請求的決定。該規(guī)定與專利法解釋二的第2條規(guī)定基本一致。
對于權利人來說,一旦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后,即使提起行政訴訟,在生效判決撤銷原決定之前的這段時間,專利基本上也是很難用于維權了。
從未經許可的技術實施者,或者說可能的侵權人的角度看:
在專利已經被無效,但權利人已經提起行政訴訟,尚在司法審查程序中的情況下,此時,是否意味著專利技術可以未經許可,自由實施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此時專利權只是處于有效性不確定,并非無效,一旦國知局的專利無效決定被法院判決撤銷后,專利有效性得到維持,則意味著,他人未經許可就不得實施專利,否則構成侵權。
小結
在專利無效決定尚在司法審查的這一特殊時間段,無論是權利人還是未經許可實施專利的侵權人,都應該持審慎態(tài)度,等待生效的判決和行政決定,再對專利權的有效性做出判斷。
在專利無效決定尚在司法審查的這一特殊時間段,無論是權利人還是未經許可實施專利的侵權人,都應該持審慎態(tài)度,等待生效的判決和行政決定,再對專利權的有效性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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