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專利無效審查中的“稻草人”制度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5 16:54:14 瀏覽: 次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專利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由此可知,無效請求人并沒有特定化,這就使得意欲提出無效請求之人,可以通過他人代為提出無效請求,而不是必須自己親自提出。
反映在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的申請人,就是某個看不出真正關聯的人,這就是所謂的“稻草人”。
這種策略通常被用在企業尚未與對方發生直接的專利侵權糾紛時,此時雙方的沖突還沒有公開化、表面化。企業往往并不想讓對方知悉其在攻擊對方的專利權。
實際案件中,“稻草人”的合理與否也一直存在爭議。贊同的觀點認為,“稻草人”的存在有利于清除專利垃圾,合理劃定專利權范圍,保護公共利益;反對的觀點認為,“稻草人”可能引發虛假訴訟,隱匿了幕后操盤人,導致專利權人維護專利權穩定性的成本升高,不利于鼓勵創新。
今天,小編分別從無效請求人和專利權利人兩個角度,對相關法律風險進行介紹:
案例1
針對A公司的發明專利權,某專利代理公司代表自然人路某,向國知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知局做出了宣告該專利無效的決定。
A公司不服訴至知產法院,認為該專利無效宣告根本就不是路某 本人提出的,被訴決定存在重大程序錯誤,應予撤銷。在審理過程中,路某本人也表示他對該案完全不知情。
法院認為,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律賦予上述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法律資格。
因任何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應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且意思表示真實,即本人具有請求宣告他人專利無效的真實意愿。
本案中,路某本人沒有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涉案無效宣告請求,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是虛假的,因此其以路某名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實踐中,所謂“稻草人”一般不親自參與無效程序,而是由專利代理機構代理,而根據客戶保密規定,代理機構也會對無效請求幕后的發起人保密。
但有的案件中出現了“稻草人”名義被冒用所產生的虛假訴訟。“稻草人”必須是本人真實意愿、真正愿意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代理公司不能未經本人許可擅自使用其身份而提起虛假無效宣告請求。
案例2
自然人王某持有某實用新型專利權,自然人宋某向國知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該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宣告無效。
王某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宋某的身份在發起無效請求時是被冒用的,并宣稱本案系虛假訴訟。
法院審查認定,宋某提交了一份公證書,用于證明其身份及委托手續的真實性。王某指出,本案的起訴立案時間為2018年2月26日,而該公證書出具于2018年3月28日,晚于起訴時間。
對此法院接受了宋某的抗辯,認為因宋某在本案訴訟中屬于應訴一方,其根據對方的指控去補充提交了公證書,該公證書出具的時間晚于起訴日期是正常、合理的。
再次,知產法院在開庭后進一步給予了原告10個工作日內進一步收集相應證據的舉證期限,但原告未按要求提交新證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斷,原告所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系虛假訴訟。據此,北京知產法院駁回了原告關于虛假訴訟的主張。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只要其具有法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專利權人如果懷疑對方身份虛假,還應當拿出真實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
專利權人想要挽回被無效的專利,不僅要結合證據規定,完善證據鏈條和形式,力圖證明案件確屬虛假訴訟,還要結合被訴決定所針對的無效攻擊點,有針對性地發起法律反擊。
專利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和激勵創新,專利權人想要維權成功,必須要有經得起考驗的專利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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