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請有什么要求,怎么提分案申請?
1. 什么是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是為了使專利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的單一性要求而制定的程序,具體是指將一件案子分割為兩件或者多于兩件,即原申請中分出與原申請無單一性的技術方案。
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一性的規定。
如果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分案有以下幾種情況 :
(1)原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
(2)在修改的申請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不具有單一性 ;
(3)獨立權利要求之一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其余的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
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第一種情況是在原申請未結案之前,申請人主動提出分案申請。第二種情況是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了各項權利要求之間不具有單一性,申請人為了保護從原申請中刪除的技術方案而被動提出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一致。 例如,原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只能提出發明專利分案申請。下面從分案申請的請求書、遞交時間、申請人和發明人、提交的文件、期限和費用、分案申請的內容等幾方面進行介紹。
2.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5.1 的規定, 分案申請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原申請號應當填寫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號。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還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號之后的括號內注明國際申請號。
分案申請中的優先權聲明應當在原申請的請求書中已記載。
3. 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
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如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述,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并生效, 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的兩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如果申請人已經收到授權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而且已經按照通知書的要求繳納了辦理登記手續的費用,這時則不建議再提出分案申請了。
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申請人針對原申請提交了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生效(即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前,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原申請已被視為撤回的,在恢復期限內,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時機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此時,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
這里,舉一個例子,以幫助大家理解分案申請的遞交時機。一件申請日為 2009 年 11 月 1 日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員經過實質審查,于 2011 年 8 月 1 日駁回了該申請,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審請求。2011 年 3 月 1 日,針對該申請,申請人遞交了分案申請甲。2011 年 10 月 8 日,針對原申請,申請人遞交了分案申請乙。2012 年 1 月 1 日,針對上述分案申請乙,申請人遞交了分案申請丙。根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分案申請甲和乙的遞交時機是合適的,而分案申請丙的遞交時機不合適。這是因為,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 丙是在原申請已經被駁回且已生效后才提出的。
4.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不得改變申請人,即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將發出補正通知書。
5. 分案申請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優先權 文件副本)。若要求的是本國優先權,則在請求書中要求優先權的聲明中填寫了在先申請日和在先申請號的,則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中已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可以使用復印件。原申請的國際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請的中文副本外,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申請國際公布文本的副本。
分案申請應當在其說明書的起始部分,即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前,說明本申請是哪一件申請的分案申請,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
6. 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分案申請適用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于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審查員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甲,其申請日為 2009 年 10 月 15 日,申請人于 2012 年 9 月 1 日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該申請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申請人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提交分案申請乙。此時,針對分案申請乙,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仍應當從原申請日,即從 2009 年 10 月 15 日起算。由于遞交分案申請乙時該期限已經屆滿,因此,申請人可以在分案申請乙遞交日 (2012 年 11 月 1 日 ) 起兩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請的保護期限是從原申請日開始計算。這一點與要求優先權的申請的保護期限不相同,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實際申請日起計算的。對于分案申請,應當視為一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對于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審查員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以上一案例為例,由于遞交分案申請乙時繳納實質審查費的期限已經屆滿,因此,申請人可以在分案申請乙遞交日 (2012 年 11 月 1 日 ) 起兩個月內補繳實質審查費。
7. 分案申請的內容
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對于依審查員意見提出的分案申請,申請人只需將原申請中不具有單一性的權利要求放入分案申請中即可,這種分案申請是常規意義上的分案申請,由于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已經記載于原申請中,因此,這種分案申請一般不 會出現超范圍的問題。對于申請人主動提出的分案申請,往往需要為分案申請撰寫新的權利要求書,這樣就可能會造成分案申請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 ;而它們的說明書可以允許有不同情況。比如,分案前原申請有 A 和 B 兩項發明 ;分案之后,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A,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 A;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B,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通常,申請人會問到,只能從原申請權利要求書中分出一部分權利要求來提分案申請呢,還是也可以根據原申請說明書的記載為分案申請撰寫新的權利要求呢?實際上,可以從原申請權利要求書中分出一部分權利要求來提分案申請,也可以根據原申請說明書的記載為分案申請撰寫新的權利要求。但是,如上所述,后者可能會造成分案申請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8. 外觀設計分案申請的特殊規定
外觀設計分案申請的特殊規定如下:原申請中包含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分案申請應當是原申請中的一項或幾項外觀設計,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請表示的范圍;原申請為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不允許將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分案申請提出。例如,一件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是摩 托車的外觀設計,摩托車的零部件不能作為分案申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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