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標準專利注冊的優化途徑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12-04 22:39:35 瀏覽: 次
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香港標準專利注冊的優化途徑是什么?
香港的專利類型主要分為: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專利條例》對這兩種類別的專利作了詳細規定。
而對于外觀設計而言,則不在《專利條例》的范疇之內,而是由另外的《注冊外觀設計條例》予以規定。
標準專利的保護期限,同中國大陸地區的發明專利,為20年。
短期專利,同大陸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僅為8年。
標準專利,因其注冊簡便性及保護時限的優勢,成為香港的主要的專利類別。
香港標準專利制度概述:
香港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知識產權署,但其并不對申請注冊的專利實行實質審查,而是依賴于若干個專利局(即指“指定專利局”)的審查結果。
標準專利,實質上是將指定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延伸至香港完成注冊。
完成標準專利的注冊,需要進行以下兩個階段的登記:
第一階段,記錄請求(Request to Record)階段第一階段的登記,需要在指定專利申請公開日的6個月內,在香港知識產權署完成第一階段登記。
第二階段,注冊與批予請求(Request for registration and grant)階段第二階段的登記,需要在指定專利授權日,或在記錄請求的發表日(兩者以較后到期者為準)的6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登記。
如果指定專利最終沒有被指定局授予專利權,則無法完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第二階段登記,從而無法成功注冊標準專利。
對于絕大多數大陸的申請人而言,最常見的香港標準專利的登記形式,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專利申請作為指定專利,在該指定專利公開后的6個月內作第一階段登記;而后在該專利授權(如果授權的話)后的6個月內作第二階段登記。
香港標準專利注冊的優化途徑:
大陸申請人習慣性的以國知局作為指定局。然而,歐洲專利局及英國專利局相應的專利申請作為指定專利,有時能在香港標準專利注冊方面,給申請人帶來額外的好處。這一點卻不被申請人留意到。
情況一:
在一些技術領域中,歐洲專利局或英國專利局的審查標準對比中國專利局更為寬松各國的專利審查實踐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筆者所屬的技術領域生物化學領域,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尺度往往不同于國外多數國家的尺度。
這種差異最明顯地體現在:
對支持與否(即權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尺度差異上。往往,國知局的尺度要更嚴格。
香港《專利條例》是參照《英國專利法》和《歐洲專利公約》制定的,其專利法域制度更接近于英國、歐洲,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以歐洲專利或英國專利作為香港標準專利的指定專利,將比以中國專利作為指定專利更為有利。
情況二:
歐洲專利或英國專利的文本對比中國專利文本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對于大陸申請人而言,通常首次申請的專利是向國知局提出的中國專利申請。
這是因為,中國專利法對向國外申請專利有保密審查的規定,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而大陸申請人通常完成發明創造的地點是在國內。
因此,通常來說,出于程序的簡便性及合法性,大陸申請人會先向國知局提出專利申請(也成為了“首次申請”),然后以該首次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再提出PCT申請而后進入國家階、或者再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國外專利。
通過該PCT進入國家階段時、或者通過巴黎公約申請的歐洲專利/英國專利,其文本由于經過了適應性的修改,和/或增加了新的實施例,從而更有利于作為香港標準專利指定的文本。
小結:
當申請人考慮進行香港標準專利注冊時,從第一階段的登記開始,即需要考慮采用何種途徑進行,對于重要的、確定會申請歐洲專利/英國專利的技術方案,則需要考慮到專利文本及預期授權文本的情況,從而采取適宜的登記注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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