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標準專利注冊和授權流程介紹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的《專利條例》是參照1977年《英國專利法》和1975年《歐洲專利公約》制定的,其于1997年6月29日開始生效。回歸后的香港專利法在獨立性上雖然對比此前有所加強,但就《專利條例》來看,其在專利權的主體、保護范圍、權利義務、侵權、撤銷、修改等實體內容方面,都基本上延續了1977年《英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專利類型主要分為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兩種類別,《專利條例》對這兩種類別的專利作了詳細規定。而對于外觀設計而言,則不在《專利條例》的范疇之內,而是由另外的《注冊外觀設計條例》予以規定。
標準專利的保護期限如同中國大陸地區的發明專利,為20年。而短期專利則較中國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10年保護期限還更短,僅為8年。標準專利因其注冊簡便性及保護時限的優勢,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的專利類別,也是中國大陸地區申請人最常采用的專利注冊及保護制度。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下稱香港知識產權署),但其并不對申請注冊的專利實行實質審查,而是依賴于若干個專利局(即指“指定專利局”)的審查結果。標準專利實質上是將指定專利局(designated patent office)授予專利權的專利(下稱“指定專利(designatedpatent)”)延伸至香港完成注冊。香港現行所承認的“指定專利局”包括:位于中國大陸地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國家知識產權局)、英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其中,以歐洲專利局作為指定專利局的專利,必須滿足該專利或專利申請指定了英國的情況)。
完成標準專利的注冊需要進行以下兩個階段的登記,缺一不可:
第一階段:記錄請求(Request to Record)階段
第一階段的登記,需要在指定專利申請公開日的6個月內,在香港知識產權署完成第一階段登記。
第二階段:注冊與批予請求(Request for registration and grant)階段
第二階段的登記,需要在指定專利授權日,或在記錄請求的發表日(兩者以較后到期者為準)的6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登記。
如果指定專利最終沒有被指定局授予專利權,則無法完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第二階段登記,從而無法成功注冊標準專利。
香港標準專利授權文本的確定
根據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專利條例》的規定,“在專利已在指定專利當局依據該指定專利申請獲批予,則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申請人或其所有權繼承人可請求處長將如此批予的制定專利注冊,并就已發表的指定專利的說明書所示的發明批予標準專利。”
此處所講的“發表”,即指授權公告。可見,在香港獲得授權的權利要求及說明書,取決于所指定的專利授權的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而第二階段的指定專利(或指定專利局),與第一階段的指定專利(或指定專利局),必須是同一件(或同一個)。
而對于絕大多數中國大陸地區的申請人而言,最常見的香港標準專利的登記形式,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專利申請作為指定專利,在該指定專利公開后的6個月內作第一階段登記;而后在該專利授權(如果授權的話)后的6個月內作第二階段登記。這是我們目前看到的普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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