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商標進行多家許可的時候,如果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8-17 23:56:45
2019年修訂的《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標進行許可以后,應當及時去商標局進行備案,那么現實情況中,對于未進行備案和已經進行備案的情況,遇到糾紛時如何處理呢?
1、被許可人均未進行備案的情況
如果兩個被許可人均未對商標使用許可進行備案,按照“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一方面,由于在后的被許可人系善意,在先被許可人獲得的使用許可權對其并不具有對抗效力,即不能對抗在后被許可人繼續使用相關商標。此時,不應因為在后被許可人未進行備案,而認定其不具有善意。
另一方面,在先被許可人當然也屬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疇,在后被許可人同樣也不能要求在先被許可人停止使用相關商標。因此,兩被許可人互為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對抗對方。那么,誰應最終獲得獨占使用許可權呢?與物權不同,知識產權具有非物質性和權利行使非排他性的特點,并非一定要確定獨占使用許可權由其中一人行使,而是可以考慮讓不同的被許可人共享商標的使用權,即二者共存。
2、善意第三人已經進行備案的情況
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后,商標權人進行了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根據“已經備案可以對抗”的原則,善意第三人獲得的使用許可權具有了對抗其他人的效力,是效力完滿的權利,其可以要求在先的被許可人停止使用相關商標。
此時,在先被許可人并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停止侵權甚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僅需負擔停止繼續使用相關商標的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時間點的把握上,在先被許可人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與在后善意第三人經過備案進而對抗在先被許可人的時間點有所不同。
就前者而言,只要在后的被許可人與商標權人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是善意的,就可以滿足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就后者而言,在后被許可人要獲得對抗在先被許可人的效力必須滿足,在向商標局進行備案時是善意的。否則,在后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后,如果已經知道存在在先許可的事實,而搶先進行了備案,或者在發生爭議后,在后被許可人搶先進行備案,此時其獲得的備案不能對抗在先被許可人,不能要求在先被許可人停止使用。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 商標申請 業務)
關鍵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