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恢復優先權期限申請PCT,對進入國家階段有影響嗎?
根據2017年7月1日起生效的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中有關優先權權利恢復的規定,如果國際申請的國際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日之后,但是在自該優先權期限屆滿日起的2個月期限內,可以請求恢復優先權,提交PCT申請。
每個受理局至少應當選擇適用以下一項標準,或者兩項都適用:
(1) 盡管已經采取了適當的注意,但仍出現了未能滿足期限的疏忽;
(2) 非故意的。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PCT受理局適用的是(1) 盡管已經采取了適當的注意,但仍出現了未能滿足期限的疏忽。
恢復優先權的要求及受理局的決定將與國際申請一起公布。
受理局恢復優先權的效力為:以理由(1)恢復時,應在所有指定國有效;以理由(2)恢復時,應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寬松標準的指定國有效。
對于這一條款,受理局和指定局均可以做出保留。
目前,作為受理局對此條款予以保留的國家和地區組織包括:比利時、巴西、哥倫比亞、古巴、捷克、德國、阿爾及利亞、歐洲地區組織、西班牙、法國、希臘、匈牙利、印度尼西亞、印度、意大利、日本、韓國、挪威、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
作為指定局對此條款予以保留的國家和地區組織包括:巴西、加拿大、中國、哥倫比亞、古巴、捷克、德國、阿爾及利亞、歐洲地區組織、西班牙、匈牙利、印度尼西亞、印度、日本、韓國、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賓、葡萄牙、瑞典、新加坡、土耳其和美國。
可以看到,在國際階段利用這一條款的PCT申請在進入不同國家的國家階段時,對于在國際階段恢復的優先權,對此條款予以保留的指定局(包括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予認可。
鑒于此,建議申請人在利用這一條款時,應提前了解哪些國家接受該優先權恢復,哪些國家不予接受,避免出現在進入國家階段時,無法享受該項優先權從而導致權利無法得到保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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