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宣告的口頭審理是什么
無效宣告請求需要經書面方式提出,但是常常書面陳述并不能清楚地展示各方的觀點或者對證據進行準確的描述,為了充分保障請求方和專利權方的權利,專利局復審委員會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會通知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提出請求后合議組批準的),在指定的時間地點,一起當面陳述各自的觀點以及對證據的確認等內容,這種當面論述的形式,稱為“口頭審理”,類似于法院開庭。
不管申請人提不提請求,一般不是非常非常簡單的案子,都會進行口頭審理。
一、口頭審理的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無效宣告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根據書面方式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進行口頭審理的請求,并且說明理由。當事人可以依據下列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當事人一方要求同對方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要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
對于尚未進行口頭審理的無效宣告案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收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依據上述理由提出口頭審理請求的,合議組應當同意進行口頭審理。
二、當事人的權利
(1)當事人(包括請求人和專利權人)的權利
有權請求審案人員回避;
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
有權在口頭審理中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庭作證和請求演示物證;
有權進行辯論。
(2)請求人:
有權撤回無效宣告請求,
放棄無效宣告請求的部分理由及相應證據,
縮小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
(3)專利權人:
有權放棄部分權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關證據。
三、當事人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守口頭審理規則,維護口頭審理的秩序;發言時應當征得合議組組長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打斷另一方當事人的發言;
發言和辯論僅限于合議組指定的與審理案件有關的范圍;
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反駁對方主張的,應當說明理由;
口頭審理期間,未經合議組許可不得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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