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中日專利申請關于“不喪失新穎性”的適用原則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29 17:06:45

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判斷是以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基準的,在申請日之前公開的發明創造屬于現有技術,不具有新穎性。但是,有時也會出現發明人出于某些正當原因而在申請日前公開了該發明創造,或者有他人未經許可而擅自公開了屬于發明人的發明創造的情況。各國的專利法中,對于這樣的情況相應地規定了“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如果滿足規定的條件,則即使在申請日前被公開,也不會因此被認定為喪失新穎性。
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發生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該申請不喪失新穎性。所述六個月期限稱為寬限期或優惠期。
在日本的專利申請實務中,平成30年(2018年)對日本專利法第三十條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條將寬限期從6個月延長到了一年,另外,法條中將不喪失新穎性的情況分為“因有權取得專利權者的行為導致的發明被公開”和“違反有權取得專利權者的意愿而導致的發明被公開”兩類。 對于前者,申請人只要能夠提供書面材料證明專利申請處于發明的公開日起1年以內、以及發明的公開是由于有權取得專利權者的行為導致且該專利申請是由有權取得專利權者作出的,即可享受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有權取得專利權者的行為”涵蓋的范圍較寬,包括例如通過試驗的實施而被公開、在刊物上公開、在網絡上公開、因會議上的發表而被公開、因展示而被公開、因販售或分發而被公開、因記者采訪、在電視或電臺的播放中出演而被公開等。
對比中日的規定不難看出,中國專利法對于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的認定標準比日本更為嚴格。例如,即使是有權取得專利權者本身的行為,也必須為“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或“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國際展覽公約》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展期不短于6個星期且不超過6個月的國際展覽會可以得到國際展覽局的注冊,展期不短于3個星期且不超過3個月的國際展覽會可得到國際展覽局的認可。因此若是展期較短的展會,通常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上述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是指有關主管部門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相關科技成果的情況則無法享受上述寬限期的保護。
注意,寬限期與優先權的效力是不同的,它只是把申請人的某些公開、或第三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進行的公開視為不損害該專利申請的新創性的公開,而非將該公開日視為專利的申請日。因此,從公開日到申請日之間,如果第三人獨立地做出了同樣的發明創造且先提出專利申請,則仍然會影響申請人后來的申請的專利性。從這一點出發,還是盡可能先提出專利申請,再在展覽會、學術會議上發表為宜。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宣告無效, 商標注冊申請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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