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通過PCT途徑進入美國的兩種方式
第一種 根據371條進入
通過371條方式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為常規的PCT申請國際階段延伸至美國國家階段。與其他大部分國家的規定相同,進入美國國家階段時需提交PCT國際公布文本的準確譯文,可按照PCT條約第28、41條進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PCT國際公布文本的范圍。
第二種 根據111條進入
選擇111條方式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則意味著申請人放棄原PCT申請。申請人不必提交原PCT國際公布文本的準確譯文,而是可以對原PCT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或增加新內容,修改后的申請文件作為“繼續申請”或“部分繼續申請”存續。
相比較于371條方式,尤其是在PCT申請文件中存在缺陷和不足(例如表述不準確)或者需要改進主題并將其寫入申請文件時,該方式允許基于PCT公布文本進行申請文件的修改或增加,可彌補原PCT申請文件撰寫的不足,有效地保護申請人的權利。
附:美國專利法 371. 國內階段:開始
(a)在指定美國或選擇美國之國際申請案,由國際局收受國際申請案之申請專利范圍項目之修正、國際檢索報告及包括追加案之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均為申請所需之文件資料。
(b)依本條(f)項規定,國內階段應起始于依條約第22條(1)或(2)項,或39(1)(a)款規定期限之到期日。
(c)申請人應向專利商標局提出:
(1)依第41條(a)項所述之國內規費;
(2)一份國際申請案之副本,除依本條(a)項規定不需附送,或已由國際局傳送者,若以其它國家之語文申請,應附一份英譯本。
(3)依條約第19條規定修正之國際申請案之申請專利范圍項目之修正本,除該修正本已由國際局傳送至專利商標局,若修正本系以其它國語言進行,應附一份英譯本。
(4)發明人(或依第11節經授權之其它人)之宣誓書或聲明,應符合第115條所需要件,或應符合條例所述之申請人之宣誓書或聲明。
(5)附加報告系以其它國家語言提出時,需附一份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之任何附加報告之英譯本。
(d)在本條(c)(1)款所述之國內費用,本條(c)(2)款所述之翻譯本,及本條(c)(4)款所述之宣誓書及聲明所需要件,均須于國內階段開始之日起,或由局長所定之較遲時間內符合其內容要件,在(c)(2)款所述之國際申請附本應于國內階段之開始日提出。若未能符合上述各項所需要件,將被認為該申請人放棄其申請,除其符合局長所認定系因不可避免之原因而未能符合要求。若未能在國內階段開始時符合其所需要件,則額外規費之收受可視為依本條第(c)(1)款所述之國內費用或依本條(c)(4)款所述之宣誓書或聲明所可被接受之條件。申請人應于國內階段開始之日起即符合本條第(c)(3)款所述規定,若未能符合其規定,即被視為取消依條約第19條所規定之國際申請案之申請專利范圍項目之修正。本條第(c)(5)款之規定應于局長所規定之時間內為之,未能符合該規定視為取消依條約第34(2)(b)款所述之修正項目。
(e)除申請人同意外,在國際申請案進入國內階段后,依條約第28條或第41條所規定之期限內,不得準予或駁回其專利,且申請人得于國內階段開始后,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范圍或圖式之修正。
(f)經申請人請求,國內階段之審查程序得自該申請案已準備就續,且本條第(c)項所需要件均已符合之任何時間開始進行。
關鍵詞: 專利申請 PCT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