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領域專利申請審查意見中“公知常識”如何答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9-27 16:48:10 瀏覽: 次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創造性第三節中,在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時,提到了現有技術中存在技術靈感的情況技術,即:區別特征是公知常識、解決重新定義的技術問題的本領域常規手段或者教科書、工具書中公開的解決重新定義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當申請人討論區別特征屬于公知常識時,圍繞被認定為“公知常識”的技術特征進行有理論證的步驟分為三步:
(1)結合區別技術特征,分析本申請解決(重新定義)技術問題的思路,讓審查員了解發明人獲得本申請解決方案的過程以及區別技術特征的作用在此應用程序的解決方案中。
(2)分析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的整體方案,確定其區別技術特征是否可以應用于對比文件1;如果可以和對比文件1結合起來,最終的結果會是什么呢?技術解決方案。
(3)強調區別技術特征組合的效果,將區別技術特征應用于對比文件1進行考慮,分析能否達到本申請的技術效果。
公知常識的確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根據區別特征確定的技術問題。這就要求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必須結合本申請的技術方案和對比文件中的技術。對解決方案應當進行清晰的分析比較,結合區分技術特征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超越僅限于區分技術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者效果的技術問題進行討論,從而做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對“公知常識”類型有理有據的審查意見。發表意見,最終說服審查員并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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