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限制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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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專利權的限制
為防止專利權的濫用,法律對于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和強制許可。
(一)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專利權用盡后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權用盡后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是指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1.專利權用盡后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權用盡后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是指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專利權用盡與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是相同的原理:
無論是專利權人自己合法制造還是授權他人合法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其權利視為用盡,其他人對于該產品的轉售、批發、使用等無須再得到權利人的授權。
需要注意的是,有兩種情形可以導致專利權用盡:
專利權人許可將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和他人在專利權人的許可下進行合法的制造、出售專利產品。
2.先用權人的制造和使用先用權人的制造和使用,即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注意構成該情形的條件:
(1)享有先用權的人所使用的技術必須是自己研究完成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而且該權利人不能是專利權人的某種特定關系人。
(2)先用權人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以前在實施該發明創造,或者已經做好實施的必要準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即可認為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3)先用權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該發明創造,即在原有的實施方式、實施范圍和原有的生產規模下繼續實施,不得擴大適用范圍和實施規模。
(4)先用權人只能自己實施該權利,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因先用權不是一項完整的權利,其不能成為合同轉讓的唯一標的,也不能作為許可貿易的對象。
需要注意的是,“先用”僅指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使用,如果屬于公開實施的發明創造,則該發明創造就喪失了新穎性。
3.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的使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的使用,是指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適用本規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只適用于臨時進入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運輸工具,包括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但是長期在中國境內的外國運輸工具不適用該規定。
(2)只適用于與中國有條約或互惠關系的國家的運輸工具。
(3)僅限于運輸工具自身的運行裝置和設備中使用中國的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而且僅限于以使用的方式利用發明創造,不包括運輸、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
4.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是指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
需要注意的是:
(1)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是指僅將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對象加以使用,在科學研究和實驗中涉及的發明創造則不屬于該情形,同時,將專利產品或者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手段或工具的并不屬于該情形。
(2)對發明創造的利用方式僅限于使用,即對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使用,但是不包括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利用方式。
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該制度是中國借鑒美國的結果,也被稱為安全港條款。
藥品專利權和醫療器械專利權過保護期之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仿造,也不需要支付專利許可費,但是法律對于這兩種產品的上市有嚴格的限制,需要經過一系列實驗、向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待批準等步驟,才可以銷售。
若等到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才進行實驗則會導致專利保護期的變相延長,若提前制造專利產品或者醫療器械則可能會構成侵權,故根據美國的“羅氏公司訴Bolar制藥公司藥品專利侵權案”,我國法律進行了例外規定。
6.善意第三人賠償責任的免除專利法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即善意侵權。
所謂“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是指善意第三人在使用或者銷售專利產品時主觀上不存在侵犯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故意和過失。
理解該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善意第三人的利用僅限于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不包括對專利產品的制造和進口行為。
(2)善意第三人在行為時主觀上是善意。
(3)使用人負有免除責任的舉證義務,即使用人要能夠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實踐中常見的是利用買賣合同或者購物發票等來證明產品的來源合法。
(二)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一種實施專利的許可,主要是為了限制權利人濫用專利權。
其基本含義是:
國家主管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通過行政手段允許第三人實施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的類型有以下幾種:
1.普通強制許可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這種強制許可就是普通強制許可。
普通強許可成立條件:
(1)時間條件: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
(2)實施條件:
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
“未充分實施”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3)實施對象:
僅限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兩種,不包括外觀設計。
(4)申請主體條件:
首先該主體必須具備實施該專利的條件,包括物質上的和經濟技術方面的條件;
其次還需要其與專利權人進行過實施專利許可的談判,并且在合理時間內未達成協議,申請人要向專利主管部門提供以上證據。
2.為防止壟斷的強制許可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壟斷行為對于社會發展是不利的,此種強制許可可以限制其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同時TRIPs也進行了規定,各成員在其立法中可以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并對相關市場中的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并可按照該成員國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類活動,故中國的專利法也作出了如上的規定。
3.為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專利法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根據上述規定,此種強制許可發生在三種情況下:
國家出現緊急狀態,如爆發戰爭;
出現非常情況,如特殊事件;為了公共利益。
這種對于專利的強制許可一般都是非商業性的。
當為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審查該情況,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需要注意的是: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被認為是壟斷的情形。
即涉及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僅限于這兩種情形,上述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并不構成強制許可的條件。
4.為公共健康的強制許可專利法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此處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此規定是打破TRIPs關于強制許可只能用于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將藥品出口至缺乏制藥能力或制藥能力不足的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以解決當地的健康問題。
5.交叉強制許可交叉強制許可,也被稱為“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前后兩個專利的實施有一定的依存關系,后一個專利的實施需要以前一個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的實施為條件。
專利法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實施交叉強制許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兩個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并且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更先進。
(2)后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在技術上依賴于前者,不實施前者,后者無法實施。
(3)后一權利人曾就該許可事項與前一權利人進行協商,但是雙方之間未達成專利許可合意。
(4)申請的主體是后一專利權人。
對于以上強制許可,如果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強制許可的其他問題:
1.審批,國知局受理強制許可的有關事項。
1.審批,國知局受理強制許可的有關事項。
如上所述,申請人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知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有關證明文件。
(1)對于普通強制許可,國知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知局作出決定。
國知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2)對于為公共健康實施的強制許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于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2.實施范圍,對于產品專利,強制許可的實施方式為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中的一項或者多項;
對于方法專利,強制許可的方式可以是使用專利方法,也可以是使用、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專利產品。
3.費用,對于使用費用,專利法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
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裁決在程序上的內容為:
當事人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知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4.國家指定許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此項指定許可只適用于中國單位和個人的專利,不適用于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取得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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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公布進入實質審查——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3450元(申請費900,公布印刷費50,實審費2500);
委托代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代理費。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和費用
撰寫申請文件——遞交——受理、繳納申請費——初審——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答復——授權——繳納年費印花稅、頒發授權書
專利局收取的官費:5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官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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