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電商平臺銷售產品侵權的相關證據與現有技術的認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1 00:02:58 瀏覽: 次
上訴人:波速爾運動器械有限公司(簡稱波速爾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杭州騎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騎客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終審判決,波速爾公司提交的“蘇寧易購”電商平臺公開銷售“騎客smart智能雙輪平衡車”的頁面及發表時間在涉案專利的優先權日之前的用戶評價,尚不能證明在優先權日之前涉案專利產品已進行公開銷售的事實,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騎客公司為專利號為201520406847.X、名稱為“新型電動平衡車”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本專利優先權日為2014年6月13日,申請日為2015年6月12日。
波速爾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供一份公證書作為現有技術證據。
該公證書記載,“蘇寧易購”電商平臺公開銷售一款“騎客smart智能雙輪平衡車”,該頁面有一條時間為“2014-5-26 16:04:00”、內容為“物流很好,中午就到公司了”的評論。
騎客公司則提供了與蘇寧公司的合同、訂單、情況說明、新聞媒體報道等用以證明該款平衡車系2014年8月以后上市。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被訴決定,認定作為現有技術證據的公證書不能用來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本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Bosul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本案中,蘇寧網站銷售頁面顯示,最早的用戶評價早于該專利的優先權日。
最高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從技術角度和常識來看,網絡銷售頁面和評價頁面是獨立的,評價頁面可以通過更改鏈接與任何銷售頁面關聯或解除關聯,評價評價網頁內容與銷售網頁內容 商品不一定具有唯一對應關系。
同時,專利產品市場競爭激烈,產品更新頻率也比較快。 新產品替代下架產品符合市場規律。 商品圖片由店鋪提供,同一鏈接的商品圖片不具有不可替代性。
雖然公證證據中記錄的發布時間最早的用戶評價早于該專利的優先權日,但沒有證據證明該信息發布公證后產品圖片是否未被更換或更改。
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提供旁證的情況下,僅憑公證書不能證明涉案專利產品在本專利優先權日之前已經公開銷售的事實。
同時,蘇寧易購發布《聲明》,解釋稱近期消費者在公證書中對該專利申請評價是“系統錯誤所致”。
據悉,本案還存在多份反證,可以證明涉案專利產品的實際公開銷售時間和合作協議的簽訂時間。
以上證據基本產生了一條證據鏈,證明騎客公司并未在2014年8月5日公開銷售涉案專利產品。
因此,結合網頁圖片的相關特征、騎客公司提交的上述反證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實, 波速爾公司不能作為現有技術來評價該專利的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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