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人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6 15:10:26

關于《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我部起草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ds_kjjdc@most.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友誼賓館5號樓,科技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郵政編碼:100086),請在信封注明“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8944618。
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科學技術部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司
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影響科學技術活動秩序的單位和人員的處理,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規定所指科學技術活動是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方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審計、咨詢、評估、經紀、測試化驗加工等服務的第三方中介機構。
第四條【處理原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處理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要合理區分違規行為的動機、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處理主體】相關行政機關和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人才、基地、獎勵等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根據管轄權限,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理。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處理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加強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二章 處理措施
第六條【處理措施類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約談;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警告;
(四)通報批評;
(五)終止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或執行;
(六)撤銷因違規行為獲取的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承擔或參與資格;
(七)追回因違規行為獲取的已撥財政性資金、獎金、獎勵、榮譽稱號等其他利益;
(八)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擔或參與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資格;
(九)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七條【暫停措施】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尚未作出調查結論,但涉嫌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損失的,相關行政機關可責令履行暫停手續,違規單位或個人在暫停期間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新的財政性資金支持科學技術活動,事實查清后,依據本規定做出處理。
第八條【追究管理責任】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應逐級問責和責任倒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并取消其一定期限管理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資格,具體期限與被處理單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九條【聯合懲戒】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屬于科研領域嚴重失信行為范圍的,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應按程序將處理結果提請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由相關部門依規進行聯合懲戒。
單位一年內有2個及以上人員被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應將其作為科技監督重點對象,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十條【管理機構違規處理】管理機構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管理資格;
(二)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五)主觀故意違反委托合同約定或違反制度規定;
(六)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七)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處理】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
(二)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利用組織科學技術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受利益相關方請托,干預相關科學技術活動評審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六)泄漏科學技術活動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信息;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違規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或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其他利益;
(三)管理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五)組織“打招呼”、請托或游說,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拒不履行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
(七)隱瞞、遷就、包庇、縱容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
(八)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
(九)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十)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一)拒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結余資金;
(十二)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人員違規處理】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或監督評估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學技術活動承擔或參與資格、財政性資金、獎勵或榮譽等;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礎或學術價值,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五)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中“打招呼”、請托或游說,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擅自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八)不按合同(任務書、委托書等)約定開展研究,導致嚴重偏離合同約定目標;
(九)利用無關成果充抵事前約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十)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編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
(十一)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十二)虛報、冒領、貪污、挪用財政性科研資金;
(十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違規處理】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資格;
(二)違反專家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接受“打招呼”、請托、游說等事項,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五)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評審結果,干擾評審工作正常秩序;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不當咨詢評審意見;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第三方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違規處理】第三方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將違規行為處理情況通報其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資格或業務;
(二)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
(三)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五)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結論;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情節區分及尺度】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應采取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措施進行處理,相關措施可視情況單獨或合并使用。違規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的,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規定,視情況采取不同檔位限制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科學技術活動管理、承擔或參與資格。
違規行為未涉及科學技術活動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但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對違規單位應取消其2年以內(含2年)相關資格,對違規個人應取消3年以內(含3年)相關資格。
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并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對違規單位應取消其2至5年(含5年)相關資格,對違規個人應取消3至5年(含5年)相關資格。
違規行為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并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對違規單位和個人應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第十七條【從輕、從重區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涉及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處理的,可視具體情形及違規單位和個人的態度,在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相應處理檔位內給予從輕、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從輕處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從輕處理:
(一)主動反映新的問題線索,并經查屬實;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
(三)主動退回因違規行為所得的各種利益;
(四)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公開承認錯誤并作出嚴格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違規行為承諾。
第十九條【從重處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
(四)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
(五)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
(六)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但態度惡劣拒不承認。
第二十條【主次責任】對于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涉及多個主體的,應分清責任,重點處理主要責任方,次要責任方可視情節從輕處理,無過錯的免予處理。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調查要求】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應依規開展前期調查工作,調查過程應充分聽取涉嫌違規單位或人員的意見,固化相關證據,明確違規事實,區分違規責任,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處理分工】處理措施涉及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應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四章處理程序,統一作出處理。
采取第六條其他處理措施的,由相關管理機構視違規情形,按照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制度和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直接作出處理,并報相關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處理時間約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前,應對違規事實和證據進行確認。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違規單位或個人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規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違規單位或個人至告知書送達后15日內,提出陳述與申辯意見,否則視為無效。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在違規行為調查結束30日內,依據本規定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處理通知書】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出具處理通知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單位名稱、社會信用代碼;
(二)違規行為的事實根據;
(三)處理的依據和處理決定內容;
(四)申請復查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送達方式】作出處理后,應采取通知、通報或公告等方式下達正式處理通知書。處理通知書應及時送達被處理人或被處理人所在單位,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涉及保密內容的,按照保密相關規定送達。
對于影響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的,應向社會通報,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六條【復查申請】被處理人或單位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對相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第二十七條【復查受理與處理】相關主管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審查,復查應自受理復查申請60日內完成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和處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處理落實】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應將違規處理相關措施在60日內執行到位。遇有特殊情況的,可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予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九條【處理起止時間】涉及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款處理措施的,取消資格年限自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計算,處理下達日之前已執行本規定第七條采取暫停措施的,暫停時長可折抵處理年限。
第三十條【減輕處理】處理決定生效后,被處理人如果通過全國性媒體公開作出嚴格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相關國家法律及管理規定、不再實施違規行為承諾,或對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做出處理決定的相關行政機關可根據被處理人申請對其減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落實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和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規定,制定相關細則,完善相關制度。
第三十二條 對相關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處理另有法律或國家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規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應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發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 業務)
關鍵詞: 知識產權代理 專利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