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適格性:澳大利亞對軟件類專利申請保護客體的判斷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3-29 17:03:29

2019年9月13日,新南威爾士的澳大利亞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在備受澳大利亞專利實務界關注的Encompass v InfoTrack1上訴案中,就計算機執行的商業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的專利保護適格性(即是否屬于Manner of Manufacture)問題作出了二審判決。
案例
案件涉及兩件澳大利亞革新專利(專利號分別為AU2014101164和AU2014101413),兩件專利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大致相同。在訴訟期間中,各方主要針對AU2014101164這件專利的有效性進行展開。
該專利的背景技術部分說明了現有技術的缺陷在于,與實體有關的信息可能存在于許多個電子數據集合中,這些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權、公司關聯關系、警局記錄等等,但由于這些信息存儲在不同的地方,通常難以識別并獲取相關信息,從而容易被忽略。
雖然現在有一些組合的搜索機制,可以在不同的多個數據源之中檢索數據并整合檢索結果,但是這些機制并不好用,并且處理以不同格式存儲的數據的能力有限,對于不熟練的人難以使用,難以發現相關商業信息。
并且,盡管市面上也有用于判斷和評估商業網絡的方法和系統,但是它們并不是用來在不同的多個數據源中識別與特定實體相關的信息。在不同的多個數據源中識別與特定實體相關的信息的難點在于在不同數據源中的信息往往格式各不相同,并且常常還存在錯誤或不一致。
一審中,原告Encompass和SAI分別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及獨占被許可人,他們共同對被告InfoTrack發起了侵權之訴。被告承認侵權,但同時主張涉案專利應當無效,理由是上述方法權利要求1不是澳大利亞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方法,不是專利合法的保護客體。
該案一審的獨任法官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判決,認定涉案專利無效。
原告提起上訴,二審由全院法官集體審判。
本案焦點之一在于計算機執行的商業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的專利保護客體問題,這是全世界范圍內專利適格性的熱點議題,自提起上訴以來就備受澳大利亞專利實務界關注,寄希望于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擴大的全體法官,甚至包括澳大利亞首席大法官,會對該問題作出更清楚的說明。
二審中,在專利保護客體的部分,聯邦法院依然認為涉案專利的上述權利要求并不是可以授予專利權的主題,而“不過是使用一般計算機技術來應用抽象概念(該方法權利要求的步驟)。
上訴人主張了該方法不能用一般軟件來實施,但是聯邦法院認為該方法權利要求沒有限定任何特定軟件或程序作為執行該方法的必要特征。
上訴人還主張了該方法描述的本身就是一個高級的計算機程序,但是聯邦法院認為該方法與在先判例中的方法并無區別,并指出一個方法并不會因為是在電子處理裝置中的方法就是專利保護客體,如果因此作出不同認定會使形式高于實質。
總結
澳大利亞的司法實踐受到美國的影響很深,本次判例直接引用了數個美國判例,包括大名鼎鼎的Alice v CLS一案。
在美國目前軟件類專利保護客體審查趨勢趨緊的情況下,澳大利亞也不太可能放松。
從這次判決看,專利保護客體分析部分,聯邦法院在判決書中多次考察實施該方法的計算機是不是一般的、通用的計算機,另外也考察了實施該方法有沒有對硬件功能帶來改進,或者限定了特定的軟件或程序。
這種要求與目前美國及歐專局的在進行專利保護客體的判斷的時候非常類似。
由于國內乃至日本和韓國對于計算機執行的商業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的專利保護客體的標準還比較寬松,并沒有在實質上對技術方案進行比較深入的考察,因此,國內的相關申請的說明書部分往往不會結合硬件進行充分地描述。
權利要求的語言往往也寫得比較上位和抽象,一方面是為了為了保有較大的保護范圍,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計算機相關技術發展迅速,寫得太具體將導致難以將新技術納入保護范圍。
從該案和美國、歐洲的專利審查實踐看,在涉及計算機執行的商業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的專利申請時:
1、在技術方案挖掘時,注意在硬件及硬件功能層面挖掘與商業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有關的發明點,然后在說明書中進行充分地描述,并注意闡述相應的硬件功能方面的技術效果。
2、注意在說明書中調整涉及用于實施商業方法或數據處理方法的硬件的套話,避免與前述描述或效果相沖突,從而被認為在硬件或硬件功能相關層面沒有特殊性。
3、權利要求的語言要更深的與硬件結合,而不是只簡單地限定由一般計算機或其它硬件執行,并且所進行的處理最終要落到硬件相關的層面上,而不僅僅是停留在一個抽象的處理結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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