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申請異議和專利復審流程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5-19 23:41:54 瀏覽: 次
新加坡專利法案(Patents Act)及專利細則(Patents Rules)規定了可以向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提出的針對專利申請和已授權專利的可能影響專利申請授權或已授權專利穩定性的程序,專利申請的第三方授權前異議程序(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y on patentability),已授權專利的授權后復審程序(Re-examination after grant)。其中第三方授權前異議程序和授權后復審程序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一、第三方授權前異議程序:
新加坡專利法案第32條和專利細則第45A條為第三方提供了一個機會,在專利申請公布后,但尚未授權之前,對專利的可申請性提出異議。
第三方可以就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工業實用性等方面向注冊官提出異議。
第三方需以書面形式向注冊官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和提供相應的支持材料。
注冊官在發送審查報告或補充審查報告之前必須收到第三方意見。
收到第三方意見后,注冊官需通知專利申請人并向審查員發送第三方意見的副本。
審查員在審查時須考慮第三方意見,并在審查意見中提及。
如果第三方希望保密,可由代理人提交意見。
第三方異議有助于專利局在授權前進行更全面的檢索和審查,減少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
二、授權后復審程序:
新加坡專利法案第38A條和專利細則第52A條為公眾提供了一個在專利授權后對專利有效性進行復審的機制。
包括但不限于:發明不可申請專利、專利文本披露不足、披露內容超出原始申請范圍、專利文本修改不當等。
任何人可以在專利授權后的任何時間基于上述理由向注冊官提出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必須按規定方式提出并繳納規定費用。
新加坡的專利法為第三方和公眾提供了在專利授權前和授權后對專利進行挑戰的機制,這有助于維護專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減少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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