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和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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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
2、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七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3)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4)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5)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6)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7)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因此,商標行政訴訟的范圍包括: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復審裁決、異議復審裁決、商標爭議等裁決;以及商標管理行政機關作出的上述行政行為。
二、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
1、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4、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5、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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